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(五)
——聚焦投资者保护,共筑资本市场法治防线
一、国海证券未勤勉尽责案
2016年1月27日,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《承销协议》,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“16胜通01”“16胜通03”“17胜通01”的主承销商。2013年度至2017年度,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、编制虚假财务账套,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,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.4亿元,共计虚增利润总额 119.11亿元,扣除虚增利润后,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。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“16胜通01”“16胜通03”“17胜通01”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。国海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,出具的《核查意见》《核查报告》及《承诺函》存在虚假记载。
国海证券于2022年3月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(〔2022〕11号)。证监会决定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,并处以60万元罚款。本案表明,督促中介机构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,是夯实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,监管部门坚持“一案多查”,压实中介机构“看门人”职责。
二、上海瀛翊违规减持案
2021年6月11日晚间,药明康德发布一则公告称,公司股东上海瀛翊存在违规减持的情况。公告显示,上海瀛翊在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期间,合计减持约占公司总股本0.6962%的股份,减持价格区间为143.49元/股至176.88元/股,减持总金额为28.94亿元。
证监会指出,据《证券法》和《减持规则》相关规定,上海瀛翊承诺提前1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备案的信息披露义务,其应为减持时需预先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。上海瀛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,减持行为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同时,上海瀛翊作为药明康德公开发行前的股东,其在药明康德IPO及相关年报做出承诺后,其系因承诺而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,但其减持却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因此,证监会决定,对于上海瀛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,责令上海瀛翊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。
本案表明,监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,引导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规范、理性、有序减持,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。
(资料来源:http://www.csrc.gov.cn/csrc/c100028/c7397653/content.shtml)